中国宁波网讯 一宗清朝光绪年间的房屋交易,却在近120年后引发纠纷:所争的是房屋之间一条穿堂的所有权。
据介绍,光绪十九年(1893年),王某的祖上向徐某的祖上购得房屋一间。这间房屋所在墙门共有14家住户,中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穿堂,供众人通行。
当年,双方所立屋契载明:“计开:其屋北首穿堂与徐姓步梯,二家公行公走,又川堂明堂前及大墙门后墙门并河埠头公行公用公走,因川堂内从吉之事公用。”
1999年,该房屋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王某的母亲华某。后因旧村改造,该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华某遂将房屋赠与王某,由王某和其子女三人共同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住宅用户拆迁调产安置协议》。后房屋被拆除。
然而,争议就出现在拆迁问题上。
据悉,去年拆迁时,拆迁单位就穿堂分割出具“公堂(走廊)分割具结书”,载明公堂(走廊)面积由五户徐姓人家共有。该书由上述五户代表签名、捺印,五户人家也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其中一户便是由当年祖上卖房的徐某代表其父领取4万余元补偿款。
对此,王某认为,自己的祖上已在光绪年间买下该房的所有权及穿堂的使用权。徐某既未在该房屋居住,也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凭什么领取穿堂的拆迁补偿款。而且穿堂应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自己应共同享有部分所有权。
于是,王某于今年4月向江东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徐某所领到穿堂五分之一面积的补偿款归王某所有。
但徐某提出,王某爷爷买下的仅是房屋,并不包括穿堂的所有权,王某一家只有穿堂使用权。穿堂所有权归徐姓人家所有,此已由拆迁单位确认,并对徐家穿堂的所有权进行了公示。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江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补偿是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拆迁致使物的所有权消灭而进行的一种赔偿,其基础为物的所有权。王某爷爷所签屋契内容体现为买方有权行走、使用穿堂,但亦仅限于此,穿堂的所有权并不在买卖范围内。而且不动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允许分离,故王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中院上诉。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姜栋)
(资料图片中上图为交易的房屋,下图为穿堂 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