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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相邻关系纠纷频发 解决纠纷仍需自律与宽容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14日 14:1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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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双方

  换位思考相互理解

  “邻里纠纷解决的基础和原则,应该是个人在行使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唐先锋看来,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首先应该借助各类可以帮助双方调解的资源,例如,所属居委会、街道、人民调解员、司法调解员等。

  “调解是解决此类案件最好的方法,因为诉讼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伤和气。”所以,适当扩大调解主体,积极运用调解原则息讼止争,可以有效避免邻里矛盾激化、发展。

  同时,唐先锋认为,随着生活水平、法律意识的提高,个人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无可厚非,但解决此类纠纷的根本,还是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自律。“双方可以尝试换位思考,互相理解,搞好相邻关系。”

  帮办传声

  如何判定邻里之间

  是否构成侵权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利益的冲突使得邻里之间难免发生磕碰。相邻关系类型由单一的邻居之间的矛盾发展到楼与楼、小区与小区之间,由单纯的追求物质方面的舒适,而发展到增加精神方面的要求。

  如何判定邻里之间构成侵权?

  首先,判定妨害是否存在。

  并不是所有外部的安装和建筑都构成妨害。在不少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都有关于诸如建筑物间距、户外设施的安装、住宅光照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处理有关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关系案件时,是否符合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成为判定妨害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对比历史与现状。如果一直由于历史上存在的某种因素导致不动产权利人的便利受到限制,那只要后来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行为没有超出这种因素,就不能认定妨害存在。

  其次,邻里之间是否已经尽到容忍义务。

  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相互给对方造成一些影响是难免的,因此权利人之间存在一种容忍义务。如造成的影响在容忍义务的范围内,则不构成侵权。是否尽到容忍义务可从场合、次序、个体等各因素分析。

  从场合来说,以噪音为例,是白天的噪音还是晚上的噪音对于他人休息的影响有很大区别。从次序来说,获得不动产权利在后的权利人比获取相邻不动产权利在先的权利人负有更大的容忍义务。从个体来说,一般单位要比个人负更大的容忍义务,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要比病人、老人和儿童负更大的容忍义务。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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