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建立指标储备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也要求市、县应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体系。“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可直接入市出售以调控市场或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此外,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初始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政府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
《暂行办法》还特别指出,跨县(市)、区的排污权交易,需符合出让区域和受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分别经过出让方、受让方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交易。
“我们也将实行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专家说,排污权供求、交易信息将汇集到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中,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时间表已经排定
根据相关实施方案,明年1月1日起至2014年底,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核定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并根据企业的排污总量、行业特征、建设时间等不同,分批发放排污许可证,逐步对现有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收入主要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排污权储备和排污交易日常运行经费等方面。
到2015年,我市将扩大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范围,推进企业间排污权指标的交易,逐步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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