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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含义不同 一字之差起纷争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2月28日 14:5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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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新闻网讯(记者夏梦通讯员董孟军)俗话说“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这句话让嘉兴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深有体会,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订”和“定”不分,让公司付出惨重的代价。

  今年9月,嘉兴一家外贸公司接到一批加工5000只镙丝配套的订单。为此,该公司业务员通过网上搜索找到我市西坞一五金厂承揽该项业务。经电话联系,双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价格、交货时间,并向厂方交付3000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订金”。转眼间到了11月11日,合同约定交货期,嘉兴公司电话联系西坞厂方负责人唐某,唐某称还没生产过,表示愿意退还订金,但却只说不做,再联系却是忙音或不接听电话。

  无奈之下,嘉兴公司派业务员来到我市向城东工商所投诉,要求退还订金,并赔偿相关损失。城东工商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联系上西坞厂方负责人唐某,对唐某不诚信行为进行严厉批评,但在仔细审查双方所订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如此一来,嘉兴公司无法获取相应的赔偿。而在合同中写明的“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只有订立、预订之意。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在接受方违约的,才能获得双倍返还。最终,嘉兴公司只拿到了3000元“订金”及银行同期利息150元。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企业业主: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务必要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注意规范用语,详细约定合同责任,以免遭受不必要损失。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