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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跑了,女儿也不是自己的 悲情男子要求离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23日 10:3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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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鄞州法院发布了一例特殊的离婚案件:起诉离婚的男子不但遭受了老婆逃跑的悲剧,还查出女儿不是亲生的。鉴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李维与潘凤凤都是80后,鄞州人,2006年结婚,2008年生育了女儿田田。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便对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发生严重分歧,争吵不断,双方感情日渐冷淡。

2009年,潘凤凤到宁波一家洗浴中心工作,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潘凤凤经常夜不归宿,连女儿也不照顾,后来演变成一个月回来一两天。

2011年7月,在李维不知情的情况下,潘凤凤私自跑到黑龙江,此后一直未回家居住。李维为此十分恼怒,但是看在女儿的份上,他没有想到离婚,希望有一天妻子在外面玩够了会回家,给田田一个完整的家。

田田在出生后一直随李维及其父母生活,并由他们抚养。随着女儿不断长大,李维发现田田越来越不像自己,经常有人跟他开玩笑:女儿是不是你亲生的啊?

为了排除心中的疑惑,李维决定做亲子鉴定。2012年8月,李维带着田田到上海做亲子鉴定,最终,得出田田与李维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结论。这一结果犹如晴天霹雳,使李维再也无法忍受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2012年9月,李维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并要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5万元。

由于被告潘凤凤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对非其亲生女儿尽了抚养义务,为此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又致使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致使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田田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最终,鄞州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潘凤凤赔偿原告李维抚养费损失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