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小姐来电咨询:我和前夫宋先生结婚多年,原本幸福的家庭,因前夫交友不慎而背负了巨额债务。现在我们办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房产归我,所有债务归男方。而债权人说,宋先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找不到宋先生,就要找我还债。请问律师,如果债权人找不到我的前夫宋先生,需要我偿还债务吗?
本报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张小姐,你好。你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离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并非想当然地以双方离婚且有约定为由而归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其次,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有明显的区别。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再次,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而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即使离婚协议甚至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双方主张权利。
最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其主张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宋先生背着你,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巨额债务,张小姐就不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余姚日报 编辑:杨鲸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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