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查出谁在撒谎
岑女士究竟知不知道当年的这起房屋交易?眼看案件陷入僵局,法官想起之前谢师傅和岑女士分别都来法院起诉过对方,两人的诉状里也许会有什么线索。
在仔细阅读岑女士的诉状时,法官发现,岑女士在诉状里写道:“我在离婚前,我想我的房产给我前夫转让或送给他人,房地产查后,知道我的房产归我,请求法院判令他搬出。”这说明,岑女士是知道这起交易存在的!
面对这一情况,岑女士终于承认,她知道这起交易的存在,那时候不知道名下已经有套房子,想买一套房子给女儿、女婿,却被告知自己被限购了,一查才知道,她以为早就被卖掉的房子原来还在自己名下,索性就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女婿。
法院判决退购房款、赔涨价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产权登记人仅为岑女士一人,但其实是岑女士与李师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视作两人的共有财产,两人有平等的处理权。两人提出该房屋系岑女士的个人财产,但未向法院提供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谢师傅和李师傅、岑女士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李师傅向谢师傅出具购房款收条、交付有关房屋权属凭证及房屋等一系列行为,均系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房屋买卖之时,李师傅和岑女士仍系夫妻关系,且证人陈述两人当时共同居住,岑女士已经知道房屋由李师傅卖给了谢师傅,而且在谢师傅实际居住长达十多年情况下岑女士也没提出异议,应视作同意出售该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对岑女士亦有约束力。两被告作为房屋出卖方,应当履行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原告的义务。岑女士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女婿,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致使谢师傅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岑女士和李师傅退还谢师傅2万元购房款,并另外赔偿他房屋涨价损失近50万元。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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