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网络团购商家跑路
2012年3月,250余名网上团购消费者投诉鄞州“豆苗物语摄影工作室”关门跑路,服务无法完成。在鄞州区消保委调解下,该店最后退还了近10万元预付款。
【案例评析】
在目前对团购行业立法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网络团购时,要尽量选择有营业执照、规模较大、专业性强、评论较好的团购网站和经营商家,尤其是团购大件商品要谨慎,团购前先了解团购商家的具体情况。
案例八 烟花爆炸致人伤残
去年春节期间,黄某儿子在燃放时礼花弹被炸受伤,颅底、颌面骨骨折,右眼球破裂,已花去各项医疗费6.9万余元。
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主持调解下,厂方同意一次性补偿黄某38万元,由宁波仲裁委消费仲裁庭裁决。
【案例评析】
燃放烟花存在较高的危险性,生产厂家要严格执行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市民在燃放烟花过程也要小心安全。
案例九 电动车充电起火
宁海陈先生电动车使用近一年时间,在车库充电时引发大火,家中损失惨重。消保委多次调解后,厂家给陈先生更换新车,并赔偿10万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案例十 超市购物摔成骨折
去年1月,高女士在一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消保委通过监控录像了解,当时超市货架之间的过道上堆放了杂物,通道窄小,消费者经过时才不慎摔倒。最终调解结果,超市赔偿高女士3.3万元。
【案例评析】
超市有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消费环境,高女士摔倒是超市在提供相应服务期间导致的人身损害,并且与货架过道之间不规范堆放杂物存在关联,因此超市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讯员葛荣国记者周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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