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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汽车消费投诉难在哪?“汽车三包”10月起实施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3月08日 07:1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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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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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预付款不能按时提车

  去年11月份,市民黄先生在镇海一家豪华品牌汽车4S店看中一台车。因为当时没有现车,他支付了5万元预付款。后因等待提车时间太久,黄先生想取消订单,并要求卖方退款,可遭到了拒绝。

  黄先生称,当时商家与他签订的只是一份预录单,单子上并未清楚注明车辆交付时间,且单据下面标注了该单据不具备法律效用。在经历半个多月的协商后,经销商终于退回了5万元的预付款。

  同样交了预付款,且经历漫长等待的柴先生就不那么走运了。去年底,柴先生在鄞州一家品牌汽车经销商处订购了一辆近50万元的汽车,支付3万元预付款。可等了一个多月,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依然不见车的影子,他被告之要想提车还得等两个月。

  柴先生称,事后他仔细翻看了当初那本合同,发现那些有关违约的担责条款仅对买方有约束,对卖方却毫无约束。无奈之下,柴先生加价20万元购买了同品牌的另一款车。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葛攀攀律师认为,即便是黄先生和经销商签订的那份预录单上没注明“不具备法律效率”,黄先生也可以要求商家返还5万元预付款。因为预付款虽然不是定金,不适用于《担保法》中违约时的定金罚则,但当车商违约,还是应该全额退还客户,并且赔偿违约所带给客户的损失。同样,即便是客户违约,收预付款的车行,也应退还,但可以扣除一定的数额来弥补损失。

  至于柴先生的案例,经销商超过约定期限未交车,即便是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未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但根据《合同法》,不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预付款,并要求经销商支付相当于预付款金额的银行罚息作为损失赔偿。

  如果合同中注明的是“定金”,当卖方无法如约交车,根据《担保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据记者了解,市消保委一再要求经销商使用买卖双方责任明确的统一格式合同。

  市消保委方面称,目前消费者在购车时与销售商所签订的合同,不少是由销售商自行制定,不仅缺乏行业统一标准和详细相关内容,部分合同条款还有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上牌照、提车加价等霸王条款,让不少购车者在不知不觉中吃了“哑巴亏”。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要求经销商使用消保委统一格式的合同。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