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绘
为了获得更多拆迁利益,公公和儿媳分别与原来的配偶离婚,然后登记结婚,并在登记当天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以“夫妻投靠”名义办理女方和孩子的迁户事宜。公安机关以没有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证明为由,不予办理。他们便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要求对方履行户籍迁移登记法定职责。昨天,江东法院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为迁户口,公公和儿媳结婚
陈某,60岁,系宁波国家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的村民,农业户口。他与老伴王某育有一子小陈;小陈与赖某结婚后生有一女。老伴王某和儿子小陈都是居民户口,而儿媳赖某以及孙女则是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可以互迁,而居民户口则无法转换为农业户口,所以当面临上王村拆迁时,他们打起了将赖某以及孩子户口迁入村里的主意。
去年七八月份,在上王村所在地块土地征收通告和拆迁动员会议后不久,小陈和赖某、陈某与王某分别办理了离婚手续。紧接着,陈某和赖某登记结婚,由原来的公公与儿媳变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陈某和赖某领出结婚证当天,便向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赖某和孩子的户籍迁移。但工作人员口头告知,陈某要取得上王村村委会的同意证明,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是为了拿到巨额拆迁款
对赖某和孩子的户籍迁入,上王村村委会始终未出具同意证明。
村支书周永跃说,他们敢这么做,是受利益驱使。如果赖某和孩子的户口迁入,则成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每人每年都有分红,“去年我们每个社员分红4.8万元。”另外,上王村马上面临着房屋拆迁,这将是更大一块利益,“赖某和孩子迁入后,可拿到100多万元的拆迁款。”“如果他们这么做能行得通,其他村民肯定会纷纷效仿,那岂不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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