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儿媳在两个月内分别相继离婚,随后结成“连理”。登记结婚当日,公公即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儿媳、孙女的户籍迁移,结果被退回。为此,他们向江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公安部门行政不作为。
昨天,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众人关注判决结果的同时,议论更多的,是这对公媳离婚、结婚背后的“故事”。
公媳结婚申请户籍迁移未果
据悉,60岁的陈某系梅墟街道上王村村民,农业户口。上世纪70年代,他与王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系城镇户口。2003年,陈某儿子与今年39岁的赖某结婚,并育有一女,现10岁。
去年七八月间,陈某儿子与赖某离婚;同年9月17日,陈某也与王某办理了事实婚姻的离婚手续。令人惊讶的是,仅仅四天后,陈某与原儿媳赖某登记结婚了!结婚当天,他就向高新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儿媳、孙女的户籍迁移,欲将她们的农业户口迁到上王村。工作人员将陈某的申请材料退了回来,口头告知他说,要迁户口,需先取得所在村委会的同意,并开具证明。
为此,今年1月,陈某与原儿媳、孙女向法院起诉高新区公安分局,告其行政不作为。
被告称原告离婚、结婚“不真实”
昨天的庭审中,陈某与赖某、孙女没有出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陈某申请户籍迁移,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现对方已超过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
被告方辩称,原告是农村户口迁移,根据相关规定,村委会应开具证明,但陈某当时未出具这份证明材料。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此外,被告方认为,陈某与赖某的婚姻“不真实”,“我们调查发现,陈某与原妻子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而赖某与陈某儿子离婚后,也仍一起生活。陈某与赖某虽然登记结婚,并没有共同生活,并非真实的婚姻关系。”
由此,被告方认为,这对原公媳是利用“假结婚”来迁移户口,获取拆迁权益以及村里社员分红等。这一系列“离婚”、“结婚”,均发生在陈某所在村的土地征迁动员会议之后。今年1月,陈某在高新区公安分局所作的笔录中陈述,“我与赖某结婚,按照国家政策,她与我孙女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其实我也没有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最终,法院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已对原告进行口头答复,程序上并无不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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