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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燃气行业服务规范 暂停供气时应做好告知义务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03日 07:2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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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从前天召开的宁波市燃气行业管理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获悉,《宁波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DB3302/T1051—2013)(以下简称《规范》)于3月18日正式实施。此《规范》是宁波市燃气行业首部地方标准规范。

  规范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供气服务上,必须保证连续、安全、稳定供气。因建设施工、检修、突发事故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时,应做好告知义务,并对受影响区域采取适当监护措施。

  管道燃气设施正常检修需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的,应避开用气高峰时间段。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恢复供气。

  燃气销售价格,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以表读数为计量标准与用户进行费用计算,不得将计量误差分摊给用户。

  安全服务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义务,并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普及用气安全知识,提高用户安全用气能力。同时,按规定向用户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服务。

  接到用户报告燃气泄漏的,应在接报时,告知用户采取关闭表前阀门、自然通风、不得操作电器开关、撤离现场等安全措施,并于接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王祝芳 胡蔚萍)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