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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频酿惨剧 三成事故行人自食其果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11日 08:5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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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凑够一撮人就走”中国式过马路似乎已习以为常,但其背后的风险却往往被人忽视。

  昨天,镇海法院整理了去年以来因为过马路而发生的赔偿案件,发现该院审理的460件赔偿案中,3成以上,行人都是有责方,自食其果,得不到全部赔偿。

  4月7日,镇海法院审理了一起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当事人张某骑电瓶车,在宁大附近一个路口闯红灯时,被一辆轿车撞伤,导致10级伤残。

  因为张某有违法行为,而轿车当时速度并不快,交警认定张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责。

  法官说,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本应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张某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轿车当时速度并不快,且采取了紧急刹车的必要处置措施,因此张某应负主要责任。

  镇海法院专门负责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谢法官说,中国式过马路,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违法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的人身财产损害不可能得到全额赔付,高额的医疗费对双方家庭都是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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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5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9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胡珊通讯员焦川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