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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惨祸不断 法院详解事故责任分担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11日 09:4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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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其实,除了“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这种典型情况,与行人、非机动车等直接有关且明显违法的过马路方式还有不少。

  昨天,镇海法院就涉及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作了详细解读,对于“中国式过马路”行为,这无疑是一种警示。

  闯红灯过马路

  可能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闯红灯过马路是最为常见的情况,不但构成对行人生命的威胁,还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2011年5月21日晚上8时,家住镇海区的李某在行至一路口时,看到过往车辆较少,便不顾红灯继续向前,被一辆急驶而至的轿车撞倒在地,构成十级伤残,无法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责任。

  解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本应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闯红灯的行为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此外,民事庭法官强调,如果行人闯红灯情节严重,可能的责任分担会更大。

  横穿马路

  可能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相比于闯红灯,行人突然横过马路,可能带来的后果会更加严重。

  去年8月21日中午,镇海区骆驼街道下河村潘沈车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行人付某在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与尹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付某严重受伤。今年年初,付某起诉,要求尹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经法院调解,付某获赔5万元。

  解读:本案的尹某虽然驾驶的是无号牌的机动车,但付某随意横穿马路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横穿马路者需承担次要责任,比例约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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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