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患者对诊疗效果不能理智面对
审判数据:2010年至2012年,我市两级法院一审判决医疗纠纷案件144件,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仅2件,承担主要责任的20件,二者占15.28%,换言之,84.72%的案件,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或无责任,患方诉求与法院判决结果差距较大。
法官分析: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对医疗风险估计和认识不足,仅凭社会生活常识或对医学知识的片面理解作判断,只要未达到治疗效果就怀疑医院有过错。特别是在医院出现意外情况,患者及家属往往难以理智面对,采取“医闹”等索要高额赔偿,或在网上发帖,夸大事实,引起舆论关注,向医院施压,作为同医院交涉的砝码。这不仅恶化了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现有医学条件下,医学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判断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医院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是否遵循医疗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典型案例
频繁体外碎石丟肾医院承担九成责任
2011年9月,石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左肾结石。9月22日,石某到宁波某医院就诊。石某在医生汪某的建议下,当天就接受了汪某为其进行的首次体外震波碎石术。此后,石某遵照汪某的医嘱,一个月左右连续在该院做了4次体外震波碎石术。
在第五次术后回家途中,石某感觉左腹疼痛难忍,返回该院就诊。治疗无好转后,石某转至浙江某医院。因左肾挫裂伤广泛,无法修补,浙江某医院在征求家属意见后,对石某实施了左肾切除术。经司法鉴定,石某达到六级伤残(医疗事故标准)。
2012年2月16日,石某将宁波某医院告上镇海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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