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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提醒:非理性维权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16日 07:5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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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0元买来的面包内有钢丝,索赔5000元

  去年12月9日,王先生向东钱湖消保委投诉,称其12月8日在东钱湖一家副食店购买了价值10元的面包,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面包内有钢丝。王先生开始提出至少赔偿5000元的要求,几经调解,王先生将赔偿额降至1500元,并咬定不再松口。此调解因双方差距太大而失败。

  -市消保委点评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很多消费者对“损一赔十”的理解比较片面。

  首先,“一赔十”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民事赔偿责任范畴,就消费调解程序而言,没有必然性。其次,执行“损一赔十”这种处罚性赔偿有个前提条件: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是明知的行为,具有故意、欺诈性质。而本案例中,消费者的确购买到了问题面包,但考虑到没有对消费者造成其他直接损失,且对经营者是否明知食品中有钢丝而故意销售这一行为很难认定,所以,消费者提出远超过十倍的赔偿要求很难获得支持。

  案例:暴力维权,得不偿失

  2011年,消费者张某购买了一套精装公寓楼,收房时,发现地面大理石多处裂纹,墙面砖空鼓严重,门框、柜子做工粗糙,与购房时看到的样板房大相径庭,张某便提出了赔偿20万元的要求。经交涉,房产公司同意补偿张某10万元,但张某觉得与自己20万元的赔偿要求相差甚远,于是就召集众多亲朋好友采取过激行为进行维权。最终,不但维权未果,张某等还因扰乱社会治安被派出所处理。事后,房产公司也拒绝了原先答应的10万元赔偿,后经市消保委调解,并邀请装修专业的消费维权义工进行现场评估,张某获得了2万余元的补偿。

  -市消保委点评

  本案例中,房产公司未按样板房标准交房,其过错事实存在,消费者要求赔偿本是理所当然。但是,有理并不意味着对方就一定要达成自己的意愿。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有理还必须有据,有据还必须守法并依法进行维权。张某就是在冲动之下以暴力进行维权,最终得不偿失。

  -结语

  市消保委周丽娟副秘书长表示,作为消费者的“老娘舅”,各级消保委组织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但具体的调解工作也必须依法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维护自身权益不但是公民自身素质的体现,也是诚信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记依法、有理、有节地与商家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正当的途径及方式方法来进行维权。通讯员 张淑蓉 曹小琴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