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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5月1日起实施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25日 06:4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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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届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昨日,市车管所就新规的主要变化内容进行了解读。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解读:之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致使部分长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流失在社会上,极易造成安全隐患。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至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解读:部分海关监管的进口车辆或汽车企业长期库存车辆等均可能存在超过2年才办理上牌的情况。这部分车辆安全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更加符合从严要求。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性质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解读:比如,已使用5年的出租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汽车后,该车使用年限并不是和其他自用轿车一样为无限期使用,而是只能够按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规定,继续使用3年。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距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解读:该规定有利于防止车辆临近报废期满前“突击”转至外地继续使用。

  新规定实施后,对教练车、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使用年限的车型,强制报废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按规定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王晓峰 陆明光 王珏昊 周瑾)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