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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5月1日起实施

5月起 机动车连续3个周期未检验将被强制报废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25日 06:5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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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所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正式实施,车管部门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等状况,对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注销。

  由于新规变化比较多,市车管所工作人员表示车主应注意以下五大要点。

  要点一: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要点二: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要按出厂日期计算。

  要点三: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在使用性质上相互转换的,一律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要点四:新规定实施以后,对教练车、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使用年限的车型,强制报废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按规定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

  要点五: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变化后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情况,不得再次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相关提醒

  车管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车主,车辆一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还请主动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以免留下后患。当然,车管所也会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给车主发出相应提醒。

  此外,我市集中办理的回收企业为宁波市废旧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记者 徐叶 通讯员 陆明光 王珏昊 周瑾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