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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多项社会保险政策5月起调整 有关政策解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4月25日 09:1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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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有关规定,低标准养老保险将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雇主所雇佣的员工。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也将随之调整。考虑到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将用3年时间进行过渡。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

  除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调整外,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起来的,但也存在着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等问题。

  为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同时考虑企业的缴费负担,将外来务工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年过渡。

  在过渡期内,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

  其中,市区按6.5%(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5.5%的比例、个人按1%比例)缴费,缴费基数仍按下限标准设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将进行调整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5月1日起也将进行调整。

  相关负责人表示,与现行的征缴办法相比,新的征缴办法有几个明显的变化。

  首先对用人单位来说,应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其次是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等五项保险实行五费合征;最后是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和管理的业务规程,如统一五项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社保费款的所属征期、统一社保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对欠费处理、核定征徼等记录和追溯办法。记者 苏钧天 通讯员 任社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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