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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安置房用地指标没落实不得拆迁、征收住宅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5月08日 09:1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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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安置房用地指标未落实的住宅征迁项目,原则上不实施拆迁、征收。我市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安置房建设促进房屋征迁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提前统筹规划安置房建设。

  根据这份意见,各地要以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年度征收拆迁计划。住宅年度征收计划落实的安置房比例不应少于40%,住宅年度征地拆迁计划落实的安置房比例不应少于90%。2012年以后新实施拆迁征收的项目,落实的安置房地块应完成安置用地报批手续,并在安置协议签订后的3年内基本完成建设和交付入住工作;2012年以前已经实施拆迁安置,但尚在外过渡的安置户摸清情况,制定3年内基本完成过渡户安置入住的计划。

  房屋征收方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印发实施。按要求,各地政府要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征收补偿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各项程序,实行征收程序阳光化。

  □记者张璟璟通讯员薛书宝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