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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莱克多巴胺 2名"瘦肉精"涉案人奉化受审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5月17日 07:1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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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湖南省警方破获一起特大制、售瘦肉精案件,涉案价值达3000多万元,涉及全国16个省市。

  昨日,参与这一“瘦肉精”生产、销售案的两名从犯,在奉化法院接受公开审讯。根据检方控诉,被告人张某和林某非法生产、经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悉,被告人张某,1966年生,湖南人。2007年,张某哥哥因生产莱克多巴胺被查处,其在嵊州的企业被停产。之后,张某便接手负责照顾企业。没多久,就有多个原料供应商上门催要货款,陈某就是其中一个。因无力偿还欠陈某的80万元货款,张某便将生产莱克多巴胺的设备以抵债的形式抵给了对方。而陈某在得到设备后,就着手开始生产莱克多巴胺。

  陈某找来原先帮张某打工的林某,也就是案中的另一被告人。2008年3月,林某来到陈某厂区,指导生产莱克多巴胺。据检察机关指控,从2008年3月4日至2008年3月28日,林某在陈某的厂里共生产了20公斤左右莱克多巴胺。

  庭审中,林某表示,自己只是打工的,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8年5月,陈某找到张某解决销路问题。于是,张某联系了深圳一公司,帮助销售100公斤左右的莱克多巴胺。同年6月,张某又替陈某将25公斤莱克多巴胺销往河南一家公司。1公斤莱克多巴胺销售价1100元。

  对于控诉,张某和林某二人都自愿认罪,但对于部分细节有异议。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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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克多巴胺,属于新型的β-肾上腺素兴奋剂,是瘦肉精的一种。对人体危害严重。

  该起案件的一重要被告人陈秋良于2012年8月被湖南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案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记者张颖通讯员冯筏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