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 绘
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事后制止变事先预防
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长期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仍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2010—2012年间,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共受理家庭暴力报警8600余起;在市、县(市)区妇联所接受的全部信访案中,约四成涉及到家庭暴力。而两级法院通过对这三年所审理的16777起离婚案的统计发现,超过一成的案件存在家庭暴力现象,最终有116起案件被确认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等特点,还有数量更多的案件没能被揭露。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保护的规定,但相关条文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人身上有效避免家庭暴力的伤害,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市妇联向大会递交了推行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以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建议。市中院在深入调研论证后,正式推出了这个《实施意见》。市中院副院长黄贤宏介绍说,所谓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目的是要改变目前在处置家庭暴力案时的被动局面,即只能由事后的制止变为事先的预防和控制,并确保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同时提供证据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条件的,在离婚诉讼被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如果以自己曾遭受、正在遭受或者即将面临家庭暴力为由,在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初步的证据,譬如照片、录音、手机短信、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要真正在司法层面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仍需要通过正式的审理程序。据了解,在实际庭审时,大量关于家庭暴力的指控和起诉最后未被认定,原因在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符合法律要求、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民事庭法官建议,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据。
在《实施意见》中,人身安全保护的对象还被扩大到申请人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禁止施暴者在申请人200米范围内出现
在《实施意见》中,相关的规定共有5项,其中第二项为“禁止被申请人即可能的施暴者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正常生活。”而第三项更为具体:“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特定场所。”
如果违反法院的保护令,《实施意见》也规定了制裁措施,“将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妇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实施意见》针对性很强,是遏制家庭暴力的一件利器。
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钟 法李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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