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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桥搭线助制售"瘦肉精" 两人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5月27日 07:4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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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前年4月,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湖南省警方破获一起涉及全国16个省市的特大制、售瘦肉精案件,案值3000多万元,引起社会关注。

  该案一重要被告人陈某于去年8月,被湖南邵阳法院判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日前,与这起大案有关的张某、林某两人,被押上了奉化法院的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审判。

  莱克多巴胺,属于新型的β-肾上腺素兴奋剂,是“瘦肉精”的一种,对人体危害严重。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966年出生,湖南人。2007年张某的哥哥因生产“莱克多巴胺”被公安机关查处,在嵊州的企业停产。张某接手该企业后,多名原料供应商上门催要货款,其中包括陈某。张某便将生产“莱克多巴胺”的设备抵给了陈某,抵消80万元欠款。

  设备到手后,陈某找来原先帮张某打工的林某,担任技术指导,开始生产。

  1978年出生的林某,金华人,从事医药化工行业,曾在嵊州帮助张某哥哥的公司研制过“莱克多巴胺”。

  2008年3月,林某来到陈某的工厂,向工人演示生产“莱克多巴胺”的完整工序,讲解需要注意的细节。在林某指导下,当月,工厂生产出约20公斤、纯度93%的“莱克多巴胺”。

  产品有了,随后,陈某找到张某,希望他帮自己找销路。

  每公斤“莱克多巴胺”售价1100元。2008年5、6月间,张某帮陈某销售出去了125公斤“莱克多巴胺”。他只是陈某诸多销售链条中的一条。

  从这时起,陈某生产的“莱克多巴胺”纯度日渐提高,生意越做越大,直至案发。

  21日,奉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林某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加上有检举揭发、协助抓捕的立功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张某、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并各处罚金一万元。(记者余建文通讯员冯筏)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