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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出台庭前会议制度

这在省内尚属首创,可有效提升刑事审判质效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6月17日 07:3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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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江东区检察院与区法院近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两院共同出台的《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意见》。据悉,这项制度是提升刑事审判质效的有效举措,在浙江省内尚属首创。

发布会前,笔者观摩了被告人童某非法经营案件的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童某非法经营案的管辖权异议问题交换了意见,进一步明晰案件的争议点。辩方律师在现场提出,童某实施虚构交易并刷卡套现的行为发生地在澳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不能由江东区检察院管辖。承办检察官则指出,必须全面分析童某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整个行为过程。辩护人将童某在澳门为持卡人提供持卡套现的行为与整体的犯罪过程割裂开,并放大在澳门虚构交易刷卡的行为,以此来掩饰和取代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过程是有失偏颇和不能成立的。 

经过三轮双方发言后,承办法官宣布庭前会议主要是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司法裁定或司法决定必须符合公开性原则,将择时宣布管辖权异议问题的裁决。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江东区检察院与区法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意见》。

据介绍,庭前会议程序可以说是一种狭义的庭前准备程序,是刑事案件受理后至第一次开庭前,为确保法庭审理程序顺利进行,在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案件有关问题开展的准备性活动,有助于实现案件的简繁分流,为审理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从而提升刑事审判质效。在调研的基础上,检、法两家在《意见》中对庭前会议适用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管辖权、回避、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等17项适用内容。(吴向正 屠春技 关兰 俞红唐)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