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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执法 打击汽车销售违法行为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7月09日 08:5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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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013年12315受理汽车相关申诉数量图表受理汽车相关申诉数量(件)

  “更换中网、座椅套、空调管、托架、内衬、泡沫内衬、定位杆,材料费3492元……”维修账单已经列明更换的配件,打开一看却都还是旧配件。日前,奉化一家汽车4S店为其弄虚作假的行为付出了代价:除一次性退还消费者材料费、维修费和赔偿损失4500元外,该4S店还收到了工商部门开出的1.9万元的罚单。这也是我市工商部门自汽车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开始以来,开出的第一张大罚单。

  近年来,汽车消费日渐大众化,汽车质量问题已事关千家万户。特别是近三年来,有关汽车质量、维修、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逐年大幅攀升。据市工商局12315中心统计,全市关于汽车和汽车零部件的消费投诉,2011年为934件,2012年为1194件,而2013年仅上半年(截至7月3日)就已达839件。

  “由此可见,在日常的汽车销售服务和汽车维修行业中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经检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汽车市场专项执法行动7月1日正式开始,但前期调查和暗访行动早已展开。本次行动为期4个月,重点打击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及汽车配件销售企业在经营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主动拨打12315电话向工商部门提供案件线索。”

  -新闻链接

  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的十大违法行为

  一、汽车维修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汽修企业在汽车维修中声称使用进口或原厂配件并收费,但实际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甚至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

  二、汽车维修少修多付、不当得利。

  汽车保养维修服务中,采取配件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在定损额较高事故车维修中,未按保险公司定损内容维修,偷工减料,骗取维修费用的行为。

  三、骗收费用行为。

  汽车销售企业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骗收不应由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如骗收应由厂家支付的新车出库PDI检测费等违法行为;汽车担保公司为消费者办理购车按揭贷款业务时,暗中提高约定的贷款申请额度,将超出部分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

  四、强制加价搭售行为。

  汽车销售企业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对紧俏车型采取在车价以外另行加价收取款项或强制搭售车用装饰品、车辆装潢和车用附件等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五、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维权行为。

  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对消费者提出的汽车修理、损失赔偿等合理要求,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六、商业贿赂行为。

  汽车销售企业虽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但未从事保险代理事务却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费,或未尽保险代理之实,假借代理费之名收取保险公司返还的费用,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车贷按揭担保公司为得到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定或者优先推荐,向汽车销售企业按比例返还担保费、保证金等,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七、虚假宣传行为。

  汽车销售企业通过广播、报纸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通过产品推广或经销商代表介绍,对汽车安全、性能、技术、型号、配置等进行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八、“傍名牌”行为。

  汽车销售企业、汽配市场经销商假冒驰名(著名)商标、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等“傍名牌”违法行为。

  九、“霸王条款”行为。

  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

  十、其他违法行为。

  汽车销售企业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汽车配件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行为,汽车销售企业超经营范围等其他违法行为。

通讯员 宣文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