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象山石浦工商分局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浙象渔66068号渔船船主金某特意制作了一面“为民排忧,替民解难”的锦旗送上门,以表达对工商部门的感激之情。
回想起这两年的维权之路,金某称:“若不是工商部门的支持,我怕自己早已坚持不下去了。”
突如其来的爆炸
这事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1年8月16日上午,金某在石浦镇油漆经销商林某处购进上海某公司生产的“空港开林”H45-31白色环氧饮水舱漆为自家新造的渔船刷漆。
当天下午,油漆工就将油漆喷涂在渔船饮水舱内壁。次日下午,金某雇佣的电工励某在前舱用气割枪做电线眼洞作业时,饮水舱突然发生爆炸,致励某全身多处创面及呼吸道被烧伤,面积达74%,后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在石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金某赔付励某医疗费36万元及一次性补偿28万元,共计64万元。
工商介入维权
无故发生爆炸,金某一开始就决定深究。想着当时船舱内刺鼻的气味,金某越想越觉得可能油漆的质量有问题。“应该是电工作业时溅出的火花遇饮水舱内壁油漆挥发的可燃气体而引起爆炸。”于是在爆炸发生后的第二天,金某就来到石浦工商分局投诉并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工商联合消保分会立即组织人员冒雨对事故现场进行踏勘,并对油漆经销商林某处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查封。因案情重大,工商人员于2011年9月前往上海奉贤区该品牌油漆生产企业调查取证,并得到“该企业无法提供同批次产品企业生产标准,并未在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原始证据。
而在此期间,工商部门组织的几次调解都因双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其间,经销商林某和油漆生产企业还玩起了拖延战术、甚至威逼恐吓试图逃避责任。
通过司法途径终获赔偿
为了帮渔民讨回公道,石浦工商分局2012年2月再次赴上海奉贤,在奉贤区工商局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发函给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调查的方式,得到了固定原始证据的书面函复:“空港开林H45-31白色环氧饮水舱漆(外包装标称标准编号为Q/TITC026,批号2011.08.08)未在我局备案,没有该企业标准号,同批次产品未送我局检测”。这在后来司法判决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2012年6月,根据案情发展,工商部门决定支持并协助金某走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经象山人民法院初审后,并于2013年2月19日迎来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油漆生产企业上海某公司赔偿金某损失32万元,经销商林某连带赔偿责任。
通讯员 吕晓琼 金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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