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瓶车上山游玩时,受山上朋友委托将一猪头带下山。男子将猪头挂在电瓶车车头前的车筐里骑车下行,途中猪头太重影响刹车导致事故,男子受伤致七级伤残。为此,双方闹上法庭。宁海法院一审判决,委托男子带猪头的朋友作为受益人,补偿男子各项损失近5万元。男子的朋友不服判决上诉至宁波中院。前天,宁波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现年26岁的陈某系宁海人。去年3月的一天,陈某骑电瓶车到村附近的山中游玩,在山上遇到了同村人王某。王某见陈某准备下山,便托陈某帮忙将一猪头带到山下。因相互熟识,陈某难以推脱,而王某也挺客气,塞给了陈某20元香烟钱。
陈某下山途中,车头前方的猪头影响了刹车,导致电瓶车翻倒,陈某受伤,电瓶车受损。经鉴定,事故造成陈某七级伤残。事后,陈某和王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为此,陈某将王某告上宁海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陈某表示,自己因为善意帮助王某而受伤,属于义务帮工性质,王某理应赔偿其全部损失。王某则表示,当时确实请陈某帮忙捎带猪头,但这并不构成义务帮工,只是普通的帮忙行为。他愿意适当给予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称其接受王某的指示,将猪头运送下山,但其中指挥性与劳务性不明显,且王某亦没有提供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陈某为王某送猪头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义务帮工关系,应认定为事实行为。陈某答应帮王某运送猪头下山,其安全注意义务在于自身。
陈某的伤系为王某运送猪头所致,王某是受益人,且王某表示愿意对陈某的损失作适当的补偿。法院核定陈某的合理损失近20万元,确定王某的补偿比例为25%,即王某应补偿陈某损失近5万元。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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