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余姚法院综合考虑小军家庭的经济状况,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小军及其父亲共同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该村村委会赔偿小栋父母7万元,水塘承包人赔偿小栋父母3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损害,受益人到底是否需要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主要指有明确侵害人的赔偿原则,对于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如何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余瑾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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