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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练车时受伤致残 驾校和教练为40余万元医疗费埋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1月26日 09:4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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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56岁的陈某报名参加了一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组织的驾驶培训并缴纳了学杂费。驾校安排沈某担任陈某的教练员,教其练车。当月的一天下午,陈某到该驾校指定的培训场地练车,因操作不当陈某驾驶的车辆与围墙发生碰撞,方向盘挤压陈某胸腹部导致其受重伤,而当时,教练沈某就坐在陈某所开教练车的副驾驶座上。后经鉴定,陈某分别构成八级和十级伤残。

  今年2月,陈某将教练沈某及驾校告上法院,要求予以赔偿。沈某认为,其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工作人员,陈某受伤时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驾校认为,沈某疏忽大意才造成事故,该责任应该由沈某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由驾校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4万余元,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是学员陈某,教练沈某还是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陈某在驾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在培训学习驾驶的过程中,沈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因其没能尽到作为驾驶教练必要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陈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围墙发生碰撞而受伤,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教练沈某系该驾校的教练员(职员),受雇于该驾校,事故发生在教练沈某履行职务指导学员陈某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因此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工作人员(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单位(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尽管沈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陈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驾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沈某作为教练员指导陈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致人伤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本报通讯员 洪露洁

稿源: 余姚新闻网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