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慈溪市某村村民老汪与老李相邻而居,2010年,老李在自家围墙内搭建了几个铁皮棚用于堆放家庭作坊的生产原料,其中一个正对着老汪家二楼卧室,每当刮风下雨时,铁皮棚会发出难听的响声,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2011年1月6日,经村委会调解,老李向老汪出具了一份书面保证书,承诺两年后自行拆除铁皮棚,并由村干部签字作证。但两年过去,老李不愿履行承诺,老汪因此起诉到当地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老李拆除靠近老汪住宅的铁皮棚。
[说法]该案涉及到地役权这一法律概念。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自己使用土地方便或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本案中的老李出具保证书,承诺两年后自行拆除铁皮棚,其实质是对自己土地利用的一种限制。
本案庭审时,被告老李辩称,只有当铁皮棚对原告产生严重影响时,才愿意在两年后自行拆除,但现在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影响,所以不需要拆除。法院根据调查获得的情况,综合考虑该保证书出具的背景等因素后,认为被告所搭建的铁皮棚的存在,对原告的生活产生影响,而被告承诺于2011年1月6日的两年后自行拆除靠近原告房屋的铁皮棚,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自行拆除铁皮棚。
(陈艳艳 孙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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