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镇海法院开庭二审一起职务侵占刑事案。该案的审理引起了我市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不少外贸企业的关注。
本案被告人俞某原为外贸企业业务员,去年年底,镇海法院以其犯有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据了解,这是我市法院首次以这一罪名,对外贸企业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获得利益的行为作出惩处。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侵占数额超过10万元属“数额巨大”,相对应的处罚标准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外贸企业员工,俞某究竟通过什么手段实施犯罪并因此被以职务侵占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呢?
为何以职务侵占起诉、判决?
外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商业秘密被侵害而招致损失是常见现象,而且这种侵害行为大多由企业员工实施。员工利用自身掌握企业商业资源的职务便利,私自联系客户获取订单,然后私自组织生产,以此获利,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飞单”。“飞单”行为虽然大量发生,由于证据获取困难等原因,查处比较困难,即使违法行为被查获,“飞单”制造者大多也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为自己辩解是其法定权利。在本案一审和二审时,俞某及其辩护人反复强调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飞单”,希望以此减轻自己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俞某的犯罪行为与一般的“飞单”似乎有相似之处,如他也是利用职务之便和企业资源,通过联系客商接获订单获取个人利益,但为何最终是以职务侵占被起诉并获刑呢?
我们来看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一审法院的调查认定:俞某作案的主要方法是,利用其联系公司客户和签订、履行外贸合同等职务便利,以金腾公司名义与外商达成订单,隐瞒订单的真实情况,而是把经过其修改、真实报价被明显压低的订单提交给公司。在公司根据低价订单生产货物并出口后,俞某要求外商将货款汇入其所指定的帐户,以此赚取外商真实报价与金腾公司实际出价之间的货物差价。为此,俞某曾私自修改公司的邮箱地址、账号等,并编造各种借口欺骗外商。
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指控认为,俞某在2010年3月至2012年底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里,以这种非法手段,共侵占企业与国外客户之间的货物差价折合人民币60.8万元。但案件审理时,由于对俞某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扣除的相关费用难以计算,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俞某侵占企业的财产金额为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仍属于侵占“数额巨大”。
“飞单”与职务侵占之区别
显然,“飞单”和职务侵占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市律师协会江东分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主任李道峰表示,如果用简单通俗的话进行解释,“飞单”是企业员工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抢企业的生意,把业务转移到企业之外,以此谋取自己的利益。但抢生意本身应该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一些“飞单”行为之所以被惩处,主要是因为侵害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企业损失不大,相关证据又不足,责任者就很难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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