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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引发纠纷不断增多 物业频频败诉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4月08日 07:1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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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过停车位交费期,物业能否另租他人?

  陈小姐家住北仑某小区,2011年底她购车后连续两年向小区物业公司租用停车位。去年底,停车位租期满,但她忘记按时续交租费。一个星期后,物业公司以更高的价格把这个停车位租给了他人。陈小姐对此提出异议,物业公司称,因为她未按时交费,因此有权解除双方的租用合同。

  物业公司的做法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规范。根据合同法,当出现一方当事人延迟交纳或支付租金等类似情况时,另一方应先予以催告,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对方仍未履行,另一方才可以解除原合同。也就是说,陈小姐虽然没按时续交租金,但作为物业公司必须先予以通知和催告,陈小姐如在一定期限内仍没有交纳租费,双方之间的合同才算解除,否则,物业公司突然解除合同的行为属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记者 董小军通讯员 宁法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