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 绘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朱泽军
来自江西南昌的朱某是个车床工,经验丰富,已在北仑一家企业工作了五年多,最近,他不得不离开企业另谋新职,原因在于,为了讨要累计30多天的加班费,两个月前他与企业对簿公堂。法院判决朱某胜诉,但在拿到几千元加班费的同时,他得到通知,企业调整了他的工作岗位,如果不满意,可辞职走人。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最近五年,我市每年发生劳动诉讼案约3500件,劳动者胜诉或通过调解获得补偿的约占七成。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劳动争议诉讼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80%以上的劳动者,在诉讼时就已经与对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先离职,再与原单位对簿公堂,而剩下不到20%的劳动者,在打完官司后也大多选择主动离开单位,或像朱某这样被迫离开。
打官司先做好离职准备
现实生活中,劳动纠纷并不少见,一般情况下,只要矛盾和分歧不算太大,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大多选择默认,因为毕竟现在工作不太好找,劳动者担心与单位闹僵关系。下决心与单位“翻脸”的劳动者,都做好了走人“丢饭碗”的准备。
也有极少数人在与单位“翻脸”后不愿离开,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拒绝,企业主动起诉的。还有一种是劳动者起诉后仍坚持留任的,绝大多数情况下,选择留守“味道”会很差,甚至会被“穿小鞋”,如被变相降薪降职、被调离原岗位、一段时间后被单位辞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旺说,他代理的案件中,有的劳动者要求补发欠薪,赢了“官司”就得走人;要求办社保的,赢了“官司”被辞退……总之一句话,劳动者赢了“官司”,就要赔上“饭碗”,实际上与“输”无异,很多是得不偿失。有劳动者因此叹息:拿到胜诉判决书,意味着同时领到失业证。
争议中如何寻求平衡?
劳动者上法院维权胜诉,至少说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着违反劳动法规的事实,照理来说,用人单位应就此向劳动者表示歉意,现实情况却相反。分析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其中最大原因有两个,第一是破坏了单位的用工规矩,第二是单位失了面子。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表示,实际上,每一起劳动争议案的发生,对用人单位是一次加深了解相关法律的机会,有过错,应总结经验,迁怒于劳动者,显得心胸太狭窄。此外,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的很多是老员工,大多经验丰富、技术熟练,如果因为官司而导致他们离开,对单位来说,其实是不小的损失。
而一些劳动者把与单位对簿公堂看作是“决裂”,有时也失之偏颇。北仑一家企业与销售总监因薪酬引发诉讼,官司打完后对方离职。企业负责人感到很可惜,因为他们非常希望对方留任,“争议归争议,双方合作不应受到影响。”
显然,因劳动官司而导致“翻脸”,很多时候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因此,法院在审理一些纠纷时,都尽力进行调解,促使双方重归于好,不让用人单位失去老职工,也让职工保住“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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