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 阿辉(化名)受深圳公司委托在杭州湾某公司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时不慎坠入深约7米的电梯井中,造成全身多处摔伤。近日,在获得工伤赔偿后,阿辉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杭州湾某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当天傍晚,为了找一部人字梯走到了电梯口。”阿辉在庭审上说,在安装调试设备时,由于里面没有灯光,他不小心摔入电梯井而受伤,而作为该公司,在未安装电梯门的情况下,亦未在电梯口采取防护措施,该公司对自己的损害应负责任。
杭州湾某公司答辩称,阿辉所在的深圳公司进场施工时,本公司已经用挡板把电梯口挡住,且在电梯门口采取了拉警戒线、放上雪糕桶等安全措施,且与阿辉公司签订了施工现场条件确认书,明确表明现场工作交由阿辉公司进行管理,阿辉公司应履行现场的安全管理、维护义务及对现场相关人员的人身损害事故承担相关保障义务,阿辉受到意外伤害,本公司并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杭州湾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阿辉所属公司,阿辉所属公司应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杭州湾某公司对阿辉的损害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阿辉的起诉。■记者 陈运运 通讯员 亦茗 章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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