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儿童在室内游乐园摔伤引起的消费纠纷案,经过象山消保委丹城分会的调解,消费者获得了2.5万元赔偿。
据介绍,去年暑假期间,五岁的小希由其外婆带到丹城一家室内儿童乐园玩耍。小希在玩一件名为“儿童滚筒”玩具时,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左孟氏骨折”,两次住院治疗后,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小希家长向消保委丹城分会投诉,要求儿童乐园承担责任并赔偿。儿童乐园则辩称,乐园方面已在多处张贴“儿童入场必须家长全程陪伴并善尽监护责任”安全告示,小希的受伤是看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
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丹城消保分会认为,儿童乐园对到乐园玩耍的儿童负有保护、照顾的义务,此案中,儿童乐园未尽到管理者的责任,不可将其管理之责全部转嫁给儿童的“随行家长”。而家长在陪伴玩耍时也未尽到最大保护责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调解,该儿童乐园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记者 金旭 通讯员 杨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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