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晚报 记者滕华 通讯员邓天武)昨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在土地、财政扶持、定价政策、投资者权益等诸多关键点都进行了规定。据悉,《意见》将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
据统计,我市已经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截至2013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18.7万,占户籍总人口的20.5%,至2020年将超过25%。
在目标任务上,《意见》要求,至2016年,全市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8000张以上,总数占全市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比重超过50%;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每百名老人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数,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达到3.5张以上,其他县(市)区达到4张以上。为加大考核力度,《意见》创新性地规定,未能完成目标的县(市)区,将按每张床位30万元的标准上缴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这几年,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较快,目前共有民办养老机构94家,拥有床位15040余张,约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40%,在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目前情况看,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意愿比较强烈,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遇到诸多体制政策方面的障碍,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政策解读
用地:200张以上床位养老项目优先安排
《意见》要求优先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
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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