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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 “代通知金”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8-06 07:13:05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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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先生:我医疗期刚满,单位昨天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有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问一下,这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样的?

我们来帮你: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沈先生说的“代通知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确定。这既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货币性收入。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则是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所以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依据的是两个支付标准。宁波晚报 罗湘波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