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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棚户区改造如何实施?宁波市住建委征求意见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8-15 07:00:34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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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签约低于80%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通过征收方式实施危旧住宅区改造的,鼓励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资金在宁波市场上选购安置房屋,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现房(含二手房)作为安置用房,或者购买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交付的期房作为安置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相关证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危旧住宅改造征收,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具体的签约比例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但不得低于80%。

  被征收人征收改造意愿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原则上5年内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市民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书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市住建委。地址:宁波市东部新城松下街595号,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87191020或89187241;电子邮件:131495@163.com。截止期:8月19日18时前。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