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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08-15 08:11:42   稿源: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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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线:13777110707  【 】 【打印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提高政策制定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如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4年8月19日18:00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通讯地址:宁波市东部新城松下街595号,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87191020或89187241;电子邮件:131495@163.com。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双驱动四治理”决策部署,以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加快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努力为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为主、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原则。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棚户区改造方案制定、审批、资金筹措和项目组织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的责任。市级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强化土地、资金、政策等各项要素保障,简化项目审批,加快项目实施。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分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营造有关各方合力推动的良好外部环境。

  2、坚持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注重群众主体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群众自主决策。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相关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突出重点原则。要统筹地方财力、区块实际、群众意愿等因素,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宜改则改、宜拆则拆。要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较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改造项目,以危改促棚改、以棚改带危改。

  4、坚持通盘考虑、注重规模、改善人居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有机更新、危房解危等相结合,统筹加以谋划推进。要坚持先规划后改造,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要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注重规模化改造,提高区块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要严格“紫线”控制,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5、坚持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群众满意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目标任务

  成片危旧住宅区是指国有土地上以多层多业主住宅为主,且危险房屋(C、D级)幢数占二分之一以上的城市旧住宅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以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为重点,同步推进非成套房片区和城中村改造。2014-2017年全市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10万户、1000万平方米,其中争取完成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300万平方米,力争通过几年时间的努力,基本消除安全隐患严重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全面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

  各地要抓紧制订完成2014-2017年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计划,争取年内启动试点改造项目,未来3年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实施改造面积应不少于10万平方米,园区管委会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改造力度。

  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结合区块开发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加快推进非成套房片区和城中村改造。非成套房片区和城中村改造按现有政策操作执行。

  三、着力推进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

  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可以采取回迁重建、房屋征收等多种方式实施。各地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求民意,按照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确定改造方式。采取回迁重建方式实施改造的,应坚持“业主自筹、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求平衡”原则,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专业单位实施,所需资金由业主自筹分担,政府在规划、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采取房屋征收方式实施改造的,应坚持“业主申请、以旧换新、等价置换、鼓励自选”原则,经所涉及房屋总户数90%以上所有权人同意后,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危旧住宅区改造征收,人民政府可视情决定是否实施征收。如果回迁重建、房屋征收等方式均难以实施的,对其中的危房可根据绝大多数业主意愿,通过采取维修加固、原址重建、按市场评估价格回购等方式实施解危。原址重建时,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通过回迁重建方式推进危旧住宅区改造

  1、根据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提高容积率,调整建筑退让、套型比、停车位等技术标准或指标。

  2、成片危旧住宅区回迁重建项目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取得的方式保持不变;回迁重建项目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增加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可出售,出售资金充抵改造成本。回迁重建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居住70年、商业40年)。

  3、成片危旧住宅区回迁重建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规定执行,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应给予大力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回迁安置房屋与原房屋等面积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4、贯彻落实宁波市《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89号),简化优化连片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项目的审批环节和流程,各行业中介机构评估不作为单独审查环节。初步设计会审阶段,参加会审部门对设计方案在交通组织、防雷、消防、人防、绿化、建筑节能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修改意见(注明强制性意见)。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住建、气象、消防、人防、园林、地震等部门只对审图机构审查的建筑节能、防雷、消防、人防、绿化、抗震设计等结果进行确认。

  5、教育、卫生等公共配套设施,可以在区域内进行统筹。绿地和人防工程可采用易地建设的方式落实,费用减半缴纳,其中人防工程住宅回迁部分面积全免。

  (二)通过征收方式实施危旧住宅区改造

  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危旧住宅区改造征收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按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但对补偿以外政府给予的补助、奖励政策,按本意见进行调整,一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后,不予增加货币补偿资金比例。鼓励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资金在宁波市场上选购安置房屋,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现房(含二手房)作为安置用房,或者购买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交付的期房作为安置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被征收人要求政府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除以安置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为基数,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双方按评估金额结清差价。各地政府应当多渠道统筹落实危旧住宅区改造征收安置用房,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5%的比例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实施危旧住宅改造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阳光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具体的签约比例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但不得低于80%。被征收人征收改造意愿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原则上5年内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按照“业主自筹、政策扶持、金融贷款、社会筹集”原则,多渠道筹措所需资金。

  1、业主和相关责任单位合理承担。成片危旧住宅区居民应合理承担部分改造资金;造成房屋使用危险的侵权责任单位及个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市政府建立棚户区改造统筹专项资金,2015-2017年每年安排统筹资金10亿元,其中市财政2亿元,市级城建资金2亿元,县(市)区统筹6亿元,用于专项补助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具体办法由财政会同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税费后全额用于该项目改造,实行专款专用。积极争取中央、省对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并向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倾斜。

  3、争取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各地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争取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分行的衔接,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获得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贷款支持。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资金安排,积极支持成片危旧住宅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地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对民间资本参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对企业用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5、积极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实施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对发行用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核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宁波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重大决策,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委、环保局、金融办以及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兼任。为更好地推动以危改促棚改、以棚改带危改工作,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实施部门,增挂旧城改造办公室的牌子,同时,组建一家具备投融资平台、土地一级开发等职能的公司,负责辖区内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的具体运作。

  (二)加强督查考核。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工作推进情况定期督查、定期通报以及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因政策措施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改造进度缓慢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推诿扯皮的相关部门,要进行约谈。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有关政策措施,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正深入人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改造片区内居民的理解与支持。各地在改造过程中,应坚持“阳光操作”,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满意度,着力为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