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民办营利性新建床位也能享受每张2万元补助
《实施意见》完善了财政补助政策,对新增养老床位50张以上、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分期到位;用房改造或租用的,租期五年以上,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期到位。
民间资本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区域内城市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政府购买服务———
营利性养老机构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机构补贴标准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购买养老服务。新建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经相关机构评估为重度、中度等依赖的老年人,按实际收住人数,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收住政府供养对象、低保等生活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老人的,按标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重度、中度等依赖老年人的补贴标准)。
落实税费政策——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税费优惠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大税费优惠力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完善定价机制———
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环境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完善养老机构定价政策。逐步统一各类养老机构收费项目,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力度,推进国有民营、公建民营等。在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收费管理机制中,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定价成本,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护理费标准由其自主定价。民办养老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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