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大伯10万元医疗费可以多报销1640元
市医疗保险中心以一个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大病费用,对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市区医保老年居民王大伯因患心脏病,年度内第一次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10万元,其中自费药10000元、乙类药20000元、甲类药及治疗检查费70000元,王大伯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是这样计算的:
个人自费10000元,这部分自费药完全由个人负担;个人自付600元,这是20000元乙类药由个人先自付3%。扣除自费和自付的医疗费后,余下医疗费为89400元,进入年度累计医疗费范围。
个人自负900元,这是三级医院起付线900元由个人自负;个人承担2238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6120元(900元以上到2万元部分的,个人承担32%,即6112元;2万元到4万元部分,个人承担27%,即5400元;4万元至89400元部分,个人承担22%,即10868元;个人承担合计22380元。);
大病保险资金支付1640元。具体算法是,个人自负900元+个人承担22380元=合规医疗费用23280元。(23280元-起付标准20000元)×50%=1640元<
这样,王大伯这次住院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6120元,大病保险资金支付1640元,共占总医疗费10万元的67.8%,个人只需支付现金32240元。
今后,如果王大伯年度内还发生住院,累计的合规医疗费用仍可继续按大病保险待遇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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