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王紫宁 通讯员 冯筏)秦女士租了朱女士的房子,装修好营业2个月,却被告知其中的一间店面要被执行,必须停业。装修的费用,营业期间的损失怎么办?秦女士将朱女士告上了法庭。昨天,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该案。
2013年8月,秦女士与朱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朱女士的两间店面房用来经营美容店,租赁期限为5年。2013年10月,秦女士的店经装修后开业。但不久,秦女士发现经常有社会闲杂人员来店里骚扰,声称追讨债务。秦女士这才知道,原来自己承租的其中一间房是在朱女士的儿子王某名下。王某因对外欠款,房子被抵押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今年4月,秦女士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索赔4个月的租金和装潢损失共计15万元。
在庭审现场,被告方答辩表示,其中一间房屋确实在朱女士儿子王某名下,但签订租赁协议时,朱女士得到了王某的授权,因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真实有效,并不存在法定的解除事由。按照合同约定,租户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需事先通知房主,被告方认为秦女士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装潢,发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原告方表示,签订协议时被告方未出示房产证和土地证,自己并不知道其中一间房屋是在朱某的儿子名下。被告知道原告租赁店面来做生意的,一定会装潢,而且在装潢过程中,被告也前来查看过,因此并不存在擅自装潢的情况。原告方认为,朱女士在租赁当时就已知道房子进入执行程序要被拍卖,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该讼争之房屋已被依法查封,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作为承租人的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支持。
关于装璜费的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讼争房屋的过错主要在于被告,被告应赔偿原告装潢费损失的70%。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被告朱女士赔偿秦女士装潢费用2万元。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