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认为,保险公司本该及时提醒他们,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系格式合同,没有尽到说明义务,被保险人根本分不清意外伤害身故与意外身故的区别。
保险公司则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及保险行业的常规,只有双方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产生争议时,才能提出尸检,否则,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绪,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单方提出尸检要求。至于合同相应条款,他们已经对其加粗加黑,并尽到了告知义务。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因属于意外伤害导致,而当时公安和医疗机构均告知过“要明确死亡原因必须进行尸检”,可他们主动放弃尸检,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有秦先生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的签名,且保险条例在说明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对“意外伤害”以黑体加粗的形式标注,并对意外伤害、猝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及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已知晓保险条款。
最终,秦先生的家人撤诉。
东南商报 记者胡珊通讯员陶琪姜白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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