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惑
法官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7月10日,此案在鄞州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这起事故到底是不是故意的。林先生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也被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主审法官说,他是这么判断的:
“人的主观心态,通过外部行为得以体现。”
林某提供的视频资料清晰地显示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从李某的行走路线来看,他起初自东向西穿越道路,当他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减缓脚步、观察林某驾驶的车辆后,随即改变了行走方向,折返向身体的左后方,也即林某驾驶的车辆正前方,快速走向车辆;从李某与车辆发生碰撞前的动作来看,李某在改变行走路线,向自己左后方行走过程中,已将身体调整为面东背西,使自己的右肩朝向车辆头部,在与车辆相撞前瞬间,李某有明显的屈膝下蹲、沉肩动作。
“这一系列的连贯动作都是在李某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根据社会公众的生活经验判断,李某的上述动作意在积极追求与林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后果。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与行进中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后果,却积极追求这一后果,主观上存在故意。”
因此,法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害,损害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故意与奔驰车发生碰撞,因此所遭受的损害,林某和他父亲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本身即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破坏,对于他所遭受的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东南商报 记者胡珊通讯员 尹璇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