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王 珏 通讯员 李 猛)购入货物后,因疏忽弄丢了相应发票,于是干脆将该批货物无票销售给他人,匿报销售收入150万余元,少缴增值税26万余元。前不久,宁波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因上述原因被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
经查,该公司于2011年从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购入一批价值200万元的塑料,对方就此笔业务开具若干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公司不慎将发票丢失。2012年,该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该批塑料降价销售给后者,并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取得销售款180万元(包括26万余元增值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申报收入。上述瞒天过海的伎俩在税务稽查中露出了马脚,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26.1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20.92万元。
稽查人员表示,企业正常的业务购销往来都应该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当出现发票丢失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税务管理部门,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自行处理甚至偷逃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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