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柳晨硕 赖臣
象山法院日前发布“危险驾驶审判情况白皮书”,对该院近年来受理的危险驾驶类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危险驾驶类案件连年增长的同时,还呈现出醉酒驾驶占主流、摩托车涉案数量多等特点。屡见不鲜的危险驾驶,给公共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517起危险驾驶案全是醉驾
平时除了种田、打零工,50岁出头的老苏就一个爱好———喝酒。去年5月,他醉酒驾驶撞上了别人;同年10月,取保候审期间的老苏再次醉酒驾驶被抓。1个月后,象山检察院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老苏最终被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类似的危险驾驶案件比比皆是。这也反映出了该类案件一个最主要的特点:醉酒驾驶占绝对的主流。以象山法院为例,该院自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共受理危险驾驶类案件517件,且全部是醉酒驾驶类案件。
“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类型中,不仅包括醉酒驾驶行为,也包括追逐竞驶行为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占绝对的主流。”象山法院法官分析,这主要与追逐竞驶行为的特点有关,一来追逐竞驶往往是瞬发式的,很难通过事先的设点检查来查处;二来追逐竞驶的构罪门槛远高于醉酒驾驶。
摩托车醉酒驾驶约占四成
在醉酒驾驶案件中,除了常见的小型轿车,摩托车的涉案总量也不容忽视。
8月的一天中午,酒足饭饱后的小朱驾驶摩托车带着三个朋友出门。不料,稍不留神连人带车冲进了水塘。交警赶到后,将四人送至医院救治,并对小朱进行了血液检测,显示其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象山法院统计显示,其近年来受理的517起醉酒驾驶案件中,涉案的机动车类型主要有小型轿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小型普通客车、货车五类。其中摩托车涉案数量有189件,占到了案件总量的近40%。
法官提示,根据相关规定,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等都属于机动车。尤其要提醒年轻人,别把这些车辆不等同于机动车,一定要安全驾驶,坚决杜绝酒驾。
侥幸心理和意识淡薄是主因
从象山法院统计数据来看,该类案件中还呈现出一个重要特点,即涉案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在120mg-150mg/100ml之间的占较大比例。
按照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醉酒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为80mg/100ml。也就是说,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在象山法院近年来受理的517起案件中,涉案人员酒精浓度在120mg-150mg/100ml之间的共有312人,占到了案件总量的60%。
“说到底,就是一种侥幸心理。以为少喝一点没关系,不会被查出来;或者说是对自己过分自信,觉得少喝点不会有影响。”法官提醒,这样的侥幸心理千万要不得,人在酒精的刺激下,会导致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应变能力减弱等,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此外,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欠缺也是导致该类案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的案件当事人没有认识到醉酒驾驶行为也构成犯罪,有的则认为只有醉酒驾驶四轮机动车才构成犯罪。这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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