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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07 07:17:51   稿源: 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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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办法︾

因“特殊天气”而停工的,老板不能扣工资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又有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当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除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制定计划,明确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应当上班或无须上班的人员、情形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办法》里也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比如,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大气重污染天气、台风、强对流天气下的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红色预警时仍需开工的户外作业者,可享受补贴

《办法》还有一大亮点,就是有大气重污染天气劳动保护的专门章节。根据预警等级的不同,劳动保护的内容也不同。

具体是这样的:

接到气象台发布的大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时,应当减少员工户外作业时间,最长作业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并应当向户外作业的员工提供口罩等防护措施;对员工患有心脑血管或呼吸系统疾病的,应当尽量避免安排其从事户外作业。

在接到气象台发布的大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时,应当暂停举行露天大型活动;减少员工户外作业时间,最长作业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并应当向户外作业的员工提供口罩等防护措施;对室内工作场所应当采取关闭窗户、增设空气净化设施等措施减少大气重污染对员工的损伤。

在接到气象台发布的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时,应当尽量避免安排员工户外作业。

红色预警时,对必要的公共保障及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除应当向户外作业的员工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外,还应当按日给予相当于日平均工资的补贴。

最高气温0℃以下,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高温天和低温天也特别难熬。《办法》对此也有了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预报气温,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日最高气温达到0℃以下,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室外露天工作的,应当暂停上午9时前及下午4时后的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0℃以上2℃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调整工作时间,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全天室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室外露天工作的,应当暂停上午9时前及下午4时后的室外露天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因直接保障城乡运行或抢险救灾需要,其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高温天的劳动时间安排和现行规定相仿。每年6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室温在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宁波市政府法制办还将于11月14日召开专门的立法听证会,企业代表、企业员工代表、立法志愿者代表通过报名遴选方式产生。

读者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内容或者对这份《办法》提建议以及想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话,可以登录宁波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nbfz.gov.cn)。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