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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变票”销售 补税罚款追悔莫及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12 11:24:46   稿源: 北仑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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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虞浩英 通讯员 王燕珍)近日,一家经营地址在梅山的贸易型石化企业因涉嫌在经营活动中“变票”销售,向税务机关少申报缴纳巨额消费税,被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经查实,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将购进的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变票”为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销售的手段,少申报缴纳消费税达400余万元。最终,该笔税款被第三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被罚款200余万元。

该石化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各类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2012年10月,该公司向山东省日照市某石化有限公司购入重质油10000吨,价税合计金额5400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票面的货物名称为重质油。当月,该公司将购入的重质油全部销售给某能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金额5460万元,增值税发票票面的货物名称却变成了燃料油,该公司通过“变票”的这笔业务,获取了60万元的利润。

同年12月,该石化公司向山东省四家公司购入沥青共35065吨,价税合计金额18485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票面的货物名称为沥青。当月,该公司将购入的沥青全部销售给某能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金额18674万元,增值税发票票面的货物名称同样变成了燃料油,该公司再次通过“变票”的手段,获取了189万元的利润。

据悉,根据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政策,燃料油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沥青和重质油则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要征收消费税。该石化公司通过“变票”行为,将购入的沥青和重质油等消费税非应税货物当作燃料油销售,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却未申报,造成国家消费税的大量流失。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