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宁波新闻联播 > 余姚 正文

学生在正式上课前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11-27 11:00:21   稿源: 余姚日报
0
新闻热线:13777110707  【 】 【打印

  通讯员 陈文铮

  【案情回顾】

  小杨和小傅是余姚一所学校的学生。一天早上,早早来到学校的小傅正在复习功课,突然被在教室玩耍的小杨撞到了手,小傅质问小杨为什么撞自己,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不一会两人扭打在地上。

  一些同学见小杨和小傅怎么劝都劝不开,于是赶紧找到在门口值班的老师。老师赶到教室后,赶紧将两人分开。小傅称自己的手疼,于是老师将小傅送往医院。

  经检查,发现小傅的手骨骨折,经治疗,前后花了不少钱。

  小傅的父母认为小傅受伤主要责任是因为小杨把小傅打伤,同时受伤时是在学校,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将小杨和学校告上法院。

  【法官说法】

  学校辩称,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教师的正常上班时间是7点35分,而打架事件发生在7点25分,因此事故不属于学校责任范围,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小傅受伤是在学校正式上课之前,但学校在学生入校之后,亦应对学生给予一定的管理,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学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小傅与小杨打斗中受伤,小傅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小杨和学校的责任。法院判决,小杨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赔偿1.5万元,而学校承担事故20%的责任,赔偿8000元。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