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12月15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任社)近日,宁波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就购房资格认定、公积金优惠政策办理及博士贷款贴息享受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据悉,此前《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截止到目前,已有599人办理了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
此次出台的《说明》主要包括关于央企、行业统筹单位、省部属在甬单位、外籍人士、现役军人享受问题;首套房认定问题;委托代缴社保缴纳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办理流程;公积金优惠政策办理补充意见;博士贷款贴息享受补充意见等,具体如下:
关于央企、行业统筹单位、省部属在甬单位、外籍人士、现役军人享受问题
在甬央企、行业统筹单位和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甬人社发〔2014〕181号文件享受购房补贴,具体受理部门为市人才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在甬缴纳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贷款优惠。
省部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由市财政比照市级其他单位,给予50%购房贷款贴息;央企和省部属企业引进博士按纳税口径来确认,纳税在宁波的企业可以享受50%购房贷款贴息。
外籍人士和在甬服役军人均不在享受对象范围内。
首套房认定问题
据悉,首套房认定标准为:享受购房补贴以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查询证明为准。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按照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查询证明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证明、面谈面签等综合认定,具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代缴社保缴纳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通过在甬人才中介服务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保、公积金证明(一式两份)及人社部门出具缴纳社保证明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
高校毕业生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标准采取就高原则
据悉,高校毕业生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及具备还贷能力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可上浮20%;高校毕业生持有《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可在大市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高校毕业生申请组合贷款时,商业性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标准不一致的,采取就高原则。
此外,高校毕业生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应当提供该笔贷款房屋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房的相关凭证以及《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
2014年首次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已正式开始
博士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是博士,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直系亲属与博士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含)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此外,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博士购房的,单个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贷款贴息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据悉,2014年首次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已正式开始,符合条件者可于12月30日前按《关于报送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申请的通知》(甬人社办发[2014]72号)的程序,携带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资料初核,再将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各县(市)区受理单位,其中市本级单位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县(市)区单位报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复核。
具体文件内容可查询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nbhrss.gov.cn/)高校毕业生购房专题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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